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艺术学院学生干部考核条例

发布者:张碧静   时间:2008-06-23    点击:726次

为了加强对学生干部的管理和监督,加强干部同学的组织纪律性,充分发挥广大学生干部的积极性、创造性和模范带头作用,群策群力,以振兴艺术为己任,为我院的学生工作做贡献,特制定以下考核条例。
  本条例分两大部分,考核对象为院团委,学生会的全体学生干部。
一、考核目标
    1、团委、学生会的全体学生干部应当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,热爱祖国、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,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,自觉地遵守宪法、法律,严格遵守校纪校规,增强法制纪律观念,立志成为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委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优秀人才。
    2、党员、预备党员在各方面应起模范带头作用。其他同学应积极向党组织靠拢,接受党组织的考查。
    3、全体学生干部应该勤奋学习,协调好学习与工作的关系,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、注重学习方法、提高学习效率、保证优异的学习成绩。
    4、全体学生干部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,具有严谨的工作作风,严格遵守例会制度,积极主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,在工作中注重工作方法,提倡创新,保持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,共同努力做好每一项工作,同时注意积累和交流工作经验,总结教训。
    5、全体学生干部必须尊敬师长,团结同学,拥有良好的群众基础,生活中不怕困难,遵守各项校纪校规,做新世纪文明大学生的典范。
    6、全体学生干部都应发挥自己的个性与特长,争当先进,同时帮助其他同学共同进步子,为学校、学院争荣誉。
二、考核办法
  本条例实行量化考核,须要用打分制形式,总分100分,具体细则如下。
一、政治思想素质(满分10分)
     要求:关心时事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,具有一定的理论修养, 运用马列主义,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基本立场、观点、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。对积极向党组织靠拢的同学可酌情加分。
二、学习成绩(满分10分)
    其中在班级名列前五名记10分,6~10名记9分,10~15名记6分,16~20名记3分。20名以下记0分,成绩特别差者视情节给予除名;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有补考或重修的每科扣两分,扣完为止;通过3级的同学加2分,参加校级或校级以上的竞赛获奖的同学可酌情加分;在地区及以上正式出版发行的报刊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者每篇加2分,校级报刊上发表文章作品者,每篇加1分。
三、严格遵守例会制度(满分10分)
若迟到或缺席一次,扣两分,无故缺席三次以上者给予除名。
四、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(满分20分)
    要求:有很高的工作热情,对工作认真负责,具有奉献精神和严格的工作作风,若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,一律免除职务。若因主观原因造成工作失职将酌情扣分,情况严格者可免除职务,对工作任务繁重且完成出色的干部可酌情加分。
五、工作能力(满分20分)
    要求:具有较强的组织、协调、口头表达、书面书写、社会交际以及创新能力,能够处理和应付突发事件,对学生工作有贡献者可酌情加分。
六、群众基础(满分10分)
   要求能够团结同学,正确处理好干群关系,对于群众反映群众基础较差的干部经调查属实可酌情扣分,情节严重者给予除名。
七、文明行为(满分10分)
    要求:注重文明礼貌,讲卫生,穿着得体大方待人诚恳。对在校区内有不文明行为者,情节稍轻该项记0分,严重者给予除名的处罚。
八、遵守各项校纪校规(满分10分)
    要求:严格遵守各项校规校纪,对学习时间进“三室两厅”,不按时归寝等行为酌情扣分,若参与财博、打架等严重事件者给予除名处罚。
九、对于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,为学校、学院争得荣誉的干部同学,可在总评分上酌情加分。
十、本考核办法除第二条可超过该条基分外,其余各条原则上都不能超过该条满分,总评分不超过100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