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及国家财产安全,维护正常教学秩序,特制定本条例。
1、艺术学院所属教室、办公室、琴房、演奏厅是我学院重要的教学和办公场地,除校及我学院统一安排外,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上述房室、厅内从事活动,否则,管理人员有权干涉。
2、各级组织和各班政治辅导员均有责任进行安全教育,有责任参与、进行安全管理工作。经常注意教学场地门、窗及灯光的关闭。
3、琴房管理人员对上述房、室、厅的所有财产、设施全面负责,平时必须加强消防器材的管理,注意消除事故隐患,经常加强安全巡视,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上报查处。
4、各班有关资产管理的工作人员,必须明确各自管理的范围,加强责任感,做好安全工作,凡管辖范围内发生事故均由该班辅导员或有关资产管理人员负责。责任大小,视实际情况而定。
5、全院师生应严格遵守学院规章制度,按时作息,自觉维护各种设施的安全和场地卫生,发现意外,应及时处理或上报查处。
6、防火、防盗是琴房值班人员工作的重点,全院师生必须高度重视。对一些贵重物品及易燃品应重点加强安全措施,凡外单位或外人租借与使用上述场地、设施,发生了失火、失盗等事件,其责任由租借与使用场地、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承担。